(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翔与侯安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翔,侯安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9号原告黄翔,住址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安扬,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简,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158669.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除对第一至四项及十三项无异议外,对其余事项均有争议。一、事故经过:2014年7月24日,被告侯安扬驾驶其所有的粤B×××××号车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新洲立交桥洞,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二、事故后果:2014年7月24日,原告被送入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治疗,两天后根据医嘱转院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至2014年9月26日出院,原告共计住院62天。在出院证明中载明门诊继续康复治疗;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休息一个月陪护一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2014年10月28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10000元。三、本案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原告与被告侯安扬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侯安扬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60%赔偿责任。四、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深圳分公司)对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伤残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无异议,对上述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五、误工费。原告提交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可以证明原告每月收入为3480元,因此误工费为3480/30×(2+62+30)=10904元六、交通费、营养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1500元。七、护理费。原告在福田中医院住院2天护理费为360元,2014年7月26日至8月10日在平乐骨伤科医院护理费为3200元。其后至2014年10月27日均由家属护理,按照广东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50856/12/30×77=10877.53元。护理费合计为14437.53元。八、医疗费。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称应当扣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126元,本院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3311元,应当纳入交强险予以赔偿,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为35642.61元九、被告侯安扬投保情况。被告侯安扬在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被告侯安扬称本次事故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对于事故已经做出责任认定,对于被告侯安扬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80990.34元。扣除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后,被告侯安扬应当赔偿原告的数额为(180990.34-120000)×0.6=36594.204元,鉴于上述赔款未超过被告蓝荣湖投保限额,因此该赔偿款由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赔偿给原告,被告蓝荣湖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翔156594.2元;二、驳回原告黄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负担638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乐艺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