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丽萍与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萍,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朱丽萍,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治平,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胡一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慧柳,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萍诉被告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丽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云文景审判员 徐春伟人民��审员周仁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