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带与张晓霞、雒进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张晓霞,雒进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7。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雒进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518。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展销中心C)四楼401-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账号:213210151503500001),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账号:213210151503500001)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309.6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6年5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