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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0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户籍地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