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张兆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张某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某乙,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乙、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