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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平、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平,权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农商行)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大国,系该行信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收集资料、参加诉讼、答辩调解、代收文书、参加执行、和解等。被告王传平,女,生于1985年3月21日。被告权超,生于1983年1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办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及法律文书。原告郧西农商行诉诉被告王传平、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忠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郧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尤大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郧西农商行诉称:被告王传波于2014年7月2日,由王传平承担连带担保,在我行贷款20万元。担保人王传平丈夫权超出具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该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至今本息未偿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辩称:此保证合同无效,我二人在借款人王传波及原告经办业务人员接客喝醉酒后签的合同,到现在都不知道合同具体内容。原告方在给王传波放款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即使保证合同成立,但答辩人并不能确认原告是否将贷款足额发放给王传波,若没有证据证明贷款已经发放到位,且是在答辩人签署保证合同时发放的,我们也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莫益霞因购买地板砖、水泥与原告郧西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6.48%。同日,被告陈茂山与原告郧西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莫益霞借款本金、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郧西农商行于当月17日将借款100万元打入被告莫益霞指定的账户,被告莫益霞取得贷款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0日,共计支付利息56520元。后因资金困难,二被告均未结息还本。原告催要无果后,遂诉诸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郧西农商行分别与被告莫益霞、陈茂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基于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莫益霞、陈茂山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益霞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48%计息。二、被告陈茂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0元,由被告莫益霞、陈茂山共同负担。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彭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