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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织厂与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葛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织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号*幢*号。负责人:吴国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乌维贺、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下倪桥***号*幢(1)**幢(1)、5幢(1)。法定代表人:陈惠芳。被告:葛瑾(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393608),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下倪桥***号*幢(1)**幢(1)、5幢(1)。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织厂与被告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葛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葛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织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小港印染织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葛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55元,合计580元,由被告宁波北仑骅麟麒服饰有限公司、葛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