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朝明,王珍芬与王德平,杨倩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明,王珍芬,王德平,杨倩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谢朝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珍芬,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德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杨倩玲,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谢朝明、王珍芬诉被告王德平、杨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佳俊担���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人民陪审员张彬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朝明、王珍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明、王珍芬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明、王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原告谢朝明已预交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谢朝明、王珍芬负担。审 判 长 周佳俊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