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刘某。被告邱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