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细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细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56号罪犯谢细兵。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细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浙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谢细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2月13日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浙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09)吉中刑执字第281号、(2012)吉中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2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细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谢细兵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细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细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细兵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