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灿和与梅洁、杨玲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灿和,梅洁,杨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徐灿和。被执行人梅洁。被执行人杨玲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梅洁、杨玲花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玲花的房屋,扣留俩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现俩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灿和发现被执行人梅洁、杨玲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