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6号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拍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绪英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双寿桥路。法定代表人郑良满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炬垲业纸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和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7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限额70万元。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