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良茂与唐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茂,唐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宋良茂。被告唐俊。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号中商国际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57368-1。负责人曹胜旭,总经理。原告宋良茂诉被告唐俊、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宋良茂负担。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南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