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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良茂与唐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茂,唐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宋良茂。被告唐俊。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号中商国际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57368-1。负责人曹胜旭,总经理。原告宋良茂诉被告唐俊、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宋良茂负担。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南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