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亮国与柳州三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龙屯路1号大院内8区l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亮国,柳州三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龙屯路1号大院内8区l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莫亮国,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柳州三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龙屯路1号大院内8区l号。本院在执行莫亮国申请执行柳州三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98000.00元,尚欠154043.5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