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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兰影诉被告于文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影,于文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兰影。被告于文有。原告兰影诉被告于文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因原告于2007年患脑梗至今身体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兰影曾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于文有离婚,2014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予撤诉。2015年5月11日兰影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要求与于文有离婚,原告兰影起诉离婚,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应受理,应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