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乔、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乔,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玉乔。被执行人何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玉乔、何兰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兰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尧信用社的存款1800元至唐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