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敏与苑美港、王玉涛、苑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苑美港,王玉涛,苑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苑美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玉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苑美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苑美港、王玉涛、苑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