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1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蕊与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3354号原告陈蕊,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宋旭,男,1979年7月2日出生。原告陈蕊与被告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蕊起诉称:2014年6月19日,宋旭以单位拖欠工资无法缴纳房租为由向陈蕊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6月底前还清,当日陈蕊以电汇形式向宋旭工商银行账户上汇款5000元。到期宋旭未还款,至8月中旬补签借条一张,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6日,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20%赔偿。后宋旭仍未还款,现陈蕊诉至法院,要求宋旭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宋旭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陈蕊持有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宋旭由于个人财务紧张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陈蕊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5000元,定于2014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20%赔偿,并且陈蕊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立此为据。借款人签字:宋旭(捺有手印,并附身份证号码),出借人签字:陈蕊(附身份证号码)。2014年6月19日,陈蕊光大银行账户向宋旭账户转账5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旭向陈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陈蕊出借了款项,宋旭应按约定还款,本院对陈蕊要求宋旭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蕊偿还借款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宋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