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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许秀惠、廖新建等与许秀惠、廖新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秀惠,廖新建,陈小东,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秀惠,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新建,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小兰,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根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成、谢德昌,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许秀惠、廖新建因与被申请人陈小东、原审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许秀惠、廖新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黄卉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洁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