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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庆通与常占桥、黄骅市桥利橡胶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通,常占桥,黄骅市桥利橡胶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郭庆通,农民。被告:常占桥,个体。被告:黄骅市桥利橡胶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常占桥,经理。原告郭庆通与被告常占桥、黄骅市桥利橡胶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庆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占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庆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通撤回对被告常占桥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