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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加寿、郑传相等与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寿,郑传相,莫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寿。申请执行人郑传相。被执行人莫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寿、郑传相与被执行人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