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加寿、郑传相等与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寿,郑传相,莫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寿。申请执行人郑传相。被执行人莫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寿、郑传相与被执行人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