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桂娃、王茜与李双金、李华、李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娃,王茜,李双金,李华,李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王桂娃,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茜,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双金,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女,汉族,年龄不详。被告李庆,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娃、王茜与被告李双金、李华、李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桂、王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娃、王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桂娃、王茜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