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福英、李长美、李长珍、李旺喜、XXX、李长虹与被执行人张敬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龙福英申请执行人:李长美申请执行人:李长珍申请执行人:李旺喜申请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李长红被执行人:张敬军申请执行人龙福英、李长美、李长珍、李旺喜、XXX、李长虹与被执行人张敬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宣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敬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敬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敬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敬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民事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戴 慧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