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楠,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楠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李楠于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权利人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楠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光明路西侧102省道北阳光家园5号楼1单元4楼东户房产证号为临房字第××号商住房一套(面积112.14㎡)。并对其进行了评估、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自愿以流拍价435000元抵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楠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光明路西侧102省道北阳光家园5号楼1单元4楼东户房产证号为临房字第200907**号商住房一套(面积112.14㎡)。以435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息,余款87050元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