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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翁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孩子年幼,为了照顾孩子,故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翁培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