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翁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孩子年幼,为了照顾孩子,故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翁培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