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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行立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杰峰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行立裁字第00003号起诉人李杰峰。委托代理人赵祖国,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李杰峰的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依法履职和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5年3月21日向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人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至本院,行政复议期尚未届满,其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杰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丽审判员 雷金思审判员 余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