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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伟诉胡向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胡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66-1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向群,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陈家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据查,在本案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陈家杰(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0306xxx7)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国展苑四号楼(国盛台)5C的房产作担保(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49xx**号)。后本院依法对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的债权经审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家杰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国展苑四号楼(国盛台)5C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49xx**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7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