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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与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姚秀丽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姚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5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5520-5。法定代表人蒋维宝,主任。被执行人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28-1-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5310-1。法定代表人姚秀丽,经理。被执行人姚秀丽,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28-1-3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4********。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姚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姚秀丽将正在使用的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28号楼1门302号房屋腾交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被告天津丽华特食品有限公司、姚秀丽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来旺审 判 员  孙志伟代理审判员  胡福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