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凤格、郭召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格,郭召兵,卫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李凤格,女,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申请人郭召兵,男,24岁,住肃宁县。被申请人卫丹丹,女,23岁,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凤格因与被申请人郭召兵、卫丹丹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2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召兵驾驶的冀J×××××号轿车,暂由肃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将凤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