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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玉中与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胡玉中,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书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中,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军,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周兵(又名周斌),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未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列当事人周兵为被告,而错列为第三人,属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周兵与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