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樊俊哲与唐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哲,唐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樊俊哲,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唐德民,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俊哲诉被告唐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俊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俊哲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志坤审判员 赵文君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