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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姑、孙仰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姑,孙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姑,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委托代理人XX航,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仰德,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仰德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李亚姑在收到被执行人孙仰德转交的执行款5万元后,书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孙仰德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