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苏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苏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3号罪犯潘苏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潘苏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苏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苏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2013年2月21日被集训处分。该犯于2015年1月缴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潘苏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苏成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