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匡立贵与衣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立贵,衣洪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匡立贵,居民。被告:衣洪祥,成年,居民,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职工,工作地:日照市海滨五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立贵诉被告衣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