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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8号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工大电子城1号楼109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后袁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明,公司副经理。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庆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