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78号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工大电子城1号楼109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后袁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明,公司副经理。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庆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安徽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