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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周XX,女,40岁。被告刘XX,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莫燕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