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邹汉林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汉林,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邹汉林。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