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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与杨黎明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杨黎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锋,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龚海燕,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劳资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杨黎明,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金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投标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黎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锋、龚海燕,被告杨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诉称,银劳人仲字(2014)34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仲裁事项已过诉讼时效期,请求依法撤销裁决。被告杨黎明于2011年3月经熟人介绍来原告处作临时驾驶员。期间为便于人员管理,原告要求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多次催促被告转移养老关系以便缴纳社保。但杨黎明都一拖再拖。直至2013年6月才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公司,公司才可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公车私用、侵占财物、为他人谋利合计多达26744.5元。2012年11月29日,被告擅自离岗与他人打赌比赛跑步造成右脚跟腱断裂,受伤期间也没有按规定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和医院诊断证明,在家休养三个月。严重影响公司车辆运营,理应视为旷工。出于人性化考虑,才没有立即将其除名。三个月后,被告又提出上班,但作为处罚公司仅停发了他养病期间的工资,医疗费所有的费用由他自己承担。被告也没有异议,也没有提供任何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的证明。2013年11月杨黎明向公司提出要报销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自己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杨黎明报销了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但同时公司与其协商一致,其打赌致伤期间的医疗费作为处罚不予报销,在领取报销费用后,杨黎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公司要求补偿这期间的任何费用。被告在2014年6月25日从公司离职之后,8月18日向仲裁机关再次提出要物业公司赔偿其打赌受伤旷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纯属敲诈,再者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上所引用的依据法律明显不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根据被告所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专用凭证中所显示的所属缴费时期为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银川市医疗保险中心是给其报销了医疗费用5548.45元,并没有造成杨黎明个人医疗待遇的任何损失,如果裁决原告再次支付杨黎明5548.45元的医疗费用,被告拿到了双份的医疗费用,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其自愿认领了报销费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银劳人仲字(2014)34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银劳人仲裁字(2014)343号裁决书。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客观真实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其不服提出了撤销仲裁之诉。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凭证两张。证明其公司为杨黎明承担了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杨黎明以报销的形式申请报销后,不得再就此问题提出异议。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两张凭证是在其个人缴纳后公司未缴纳,而对被告进行报销的凭据。三、费用报销凭证一份、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公司为被告承担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杨黎明辩称,由于原告不给其缴纳医疗保险,因此其以个人名义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参保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免赔期,个人缴纳就有半年免赔期。2012年11月29日因其受伤,受伤期间还在免赔期内,有效期为2013年3月,因此无法得到赔付。银劳人仲字(2014)343号仲裁裁决书的适用法律没有错误。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中国人民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凭单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7日,原告才报销了医疗保险的一部分。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由于被告个人原因,在2013年6月前一直不配合将养老保险的档案转入原告公司,导致原告公司缴纳的时间推迟,责任在被告。二、劳动合同一份、招收职工备案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为被告交纳相关的保险费用。但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才给报销保险费用。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就多次催促被告转移养老保险材料,但是由于被告的配合,才一直无法缴纳。三、职工医疗、工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缴纳相关医疗费用。原告质证意见同证据二。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岗位为汽车驾驶员。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9日被告因右跟腱断裂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证明建议休息三个月,2013年3月1日被告又回原告处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告以本人原因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原告方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停止上班。还查明,原告从2013年6月起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3年9月起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费。2013年12月27日原告为被告报销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共计6643.36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参照银川市职工医保标准为被告核算住院医疗费9797.55元,其中5448.45元由医保基金支付,4349.10元由个人支付。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4年8月18日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做出银劳人仲裁字(2014)343号裁决书,裁决:一、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黎明病假工资3120元;二、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黎明医疗费5448.45元;三、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杨黎明办理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杨黎明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银劳人仲裁字(2014)343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不应支付杨黎明5548.45元的医疗费用,故请求撤销裁决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认为银劳人仲裁字(2014)343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不应支付杨黎明5548.45元的医疗费用。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2012年11月29日被告因右跟腱断裂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至2013年8月原告并未给被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对于被告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9797.55元,5448.45元由医保基金支付,4349.1元由被告个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的规定裁决并无不当,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银劳人仲裁字(2014)343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宁审判员 胡春燕审判员 牛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昭苏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