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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维艳与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艳,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陈维艳。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祥。委托代理人:魏巍。原告陈维艳与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艳撤回对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