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维艳与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艳,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陈维艳。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祥。委托代理人:魏巍。原告陈维艳与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艳撤回对被告宁波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