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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安某某,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存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