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金文与陈芬、刘复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文,陈芬,刘复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4-1号原告李金文。被告陈芬。被告刘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文与被告陈芬、刘复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陈芬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南园村一组的三层房屋[房权证号:枣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枣集用(2007)12941号]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鄂F×××××小型越野客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芬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南园村一组、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三层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金文提供担保的鄂F×××××小型越野客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