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29号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蔡县周潢路南段。单位机构代码:00598702-7。法定代表人:李超清,主任。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新蔡县陈店镇大陈庄村谢楼组。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妻。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1900002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1900002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新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1900002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张学荣审 判 员 熊华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炎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