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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必芊与赵日飞、陈小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芊,赵日飞,陈小梅,黄宣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64-1号原告李必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日飞,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小梅,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宣文,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芊与被告赵日飞、陈小梅、黄宣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1675元,由原告李必芊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登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