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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满昌与北京京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昌,北京京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杨满昌,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京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250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满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