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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会珍与杨松、方媛、官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珍,杨松,方媛,官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杨会珍,女,193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大屯镇。委托代理人黄智超,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庆(系原告之子),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大屯镇,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松,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金湖西路。被告方媛,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金湖西路。委托代理人刘彪,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官雪梅,女,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大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珍与被告杨松、方媛、官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珍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32元,由原告杨会珍负担。审判员 董 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