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香、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香,张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33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涛,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鑫,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海霞,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香、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香、张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