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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明,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金建明。委托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小平。原告金建明与被告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金建明借款70000元,并偿付60000元借款自2012年1月17日起、10000元借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建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周小平负担。被告周小平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456元中的456元由本院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金建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5880元,执行费为133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小平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位于松陵镇通运路(江新村一组)的房产(产权证号:010111**)抵押给另案[案号(2014)吴江执字第077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琴,因被执行人周小平一家老小居住在内无法清空进行评估拍卖,为本案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经查,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苏E×××××小汽车一辆,本院为本案也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但不知该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周小平夫妇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金建明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