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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勇强申请执行毛家强、鄢平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郑勇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毛家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鄢平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毛家强、鄢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鄢平芳中国工商银行简阳市支行存款人民币157700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柒百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都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