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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33-1号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3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黄冬松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