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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古维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古维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林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